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本站发布时间:2015-10-30点击次数:222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规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将招标控制价备案及其公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人在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送招标文件备案资料时,应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代理)人在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供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相关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等内容。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者下浮。
三、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代理)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违反现行计价规范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特此通知。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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